Page 10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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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
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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