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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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
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
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
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
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
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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