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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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
             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
             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

             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
             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
             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

             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
             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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