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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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
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
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
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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