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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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
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
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
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
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
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
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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