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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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

             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

             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
             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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