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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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
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
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
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
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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