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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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
            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

            由执法部门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
            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
            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二)代履行 3 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
            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
            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

            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
            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一)决定撤销立案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
            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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