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3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
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
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2 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含 3 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