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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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

             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
             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
             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
             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
             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
             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

             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
             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
             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
             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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