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34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
(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4.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住建部以 [2008]75 文印发。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