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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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
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1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3 人以上,或
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
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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