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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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

            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

            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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