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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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 15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15 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 139 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1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3 人以上,或
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
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
藏匿受伤人员的;
4.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
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1.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相
关条款
2006 年 7 月 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06〕2 号文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其他法
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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