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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
作的意见》相关条款
2011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
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
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正确确定责任:
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
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
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
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1.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相关条款
201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7〕12 号,2017 年 4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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