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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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6.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
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8.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
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
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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