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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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评。停产改进、停止供应、降低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罚款。
事故处理应当在 9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80 日。事故处理结
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归档保存,其中包括: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②职工
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③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④技术鉴
定和试验报告;⑤物证、人证材料;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⑦事故责
任者自述材料;⑧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⑨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
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⑩有关情况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包括处分决定和受
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
故处理批复机关的批复意见。
(三)船舶海损事故的处理
海损是指船舶撞碰、浪损及触礁、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的财产损失
及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1. 报告
事故发生后船岸双方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稳定局面。船长向本企业主管
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处理措施及损失情况。企业按规定向所属地海事局报告。
2. 调查
由港区地的海事局调查。海事局有权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及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文件、资料。
3. 处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员,海事局可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对中籍人员
可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职务证书。对外籍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或通报其
所属国家主管机关。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
(一)消除不安全因素
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作业条件安全化。
1. 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通过教育、培训、标准化操作与安全确认制和均衡生产与劳逸结合等方
式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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