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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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1. 拖航、调遣的一般规定
①企业负责人签发船舶调度令。由专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船长制定调
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公司调度部负责组织该过程。
②当两艘拖轮和多艘船舶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主拖轮的船长为船长,
负责全程指挥。
③船长负责制定拖航计划和安全实施计划。
④长距离拖航(超过限制航区或限制航区> 200 海里时),应向船舶检
验部门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拖航检验报告或拖航批准。
⑤主拖轮和被拖船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
规定。
⑥签订合同,承担企业对外拖航任务或租用拖轮拖航,明确安全责任。
⑦拖航应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家海事局的有关规定。
⑧拖航结束后,船长应及时汇总,报告有关部门,并将资料归档。
⑨不允许无关人员跟随牵引。
2. 安全备航
①拖航前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②船长负责组织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密封加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
报主管部门验收签字。
③航行前安全检查包括船舶消防、救生、水密、通信、信号设备、机电设备、
导航设备、电子导航仪器等。
④在租用拖轮之前,拖轮主管部门应及时与拖轮主管部门联系,获得其
批准的拖轮计划副本,以掌握拖轮动态。
⑤所有船舶在拖航前,应按照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信、
信号、锚泊、防渗、堵漏等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措施。
⑥提供足够的淡水、燃料、食物、急救药品和其他生命支持。
⑦拖航前,应检查船舶的稳定性,并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⑧拖航路线通过冰区的,应当持有海事部门检查批准的《冰区通航证书》
或者验船师出具的批准文件。
⑨牵引前应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
⑩拖航前,应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证件(发货单、仓库封印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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