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电算化模式与会计档案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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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互联网时代会计档案管理的思维变革



                                       第二节  数字文件与档案


                   数字时代来临。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文件与档案管理领域
               也不例外。文件与档案管理的对象从传统的纸张、胶片、录音带、录像带所承载的模

               拟信息逐步转换成数字信息。

                   一、数字文件与档案的名称

                   数字信息是对用计算机二进制 0 和 1 所表示的信息的统称,当前,数字信息还有

               其他众多的名称,这些名称令人眼花缭乱,无从分辨。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一些主
               要名称。
                   (一)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s/Electronic Records)
                   该名称广泛应用于文件与档案管理领域,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

               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
               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二)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

                   该名称主要应用于中国司法领域,源于对加拿大 1998 年颁布的《统一电子证据
               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翻译,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工
               具记录或存储的,通过人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工具,阅读或接受的数据演示、
               打印或其他输出。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其证据制度一般包含诸多证据规则用以

               对各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规则是最佳证据规则,它规定只
               有原始文件才能被司法机关采纳。传统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其上的媒介物。
               这条规则在数字时代受到挑战,数字信息很难确定首次固定的媒介物。加拿大《统一

               电子证据法》首次突破了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直接以“电子记录”和
               “电子记录系统(electronic records svstem)”来界定电子证据,新创设“系统完整性
               (integrity  of electronic records system)”标准来解决有关最佳证据的问题,规定鉴证
               时只需验证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即可。《统一电子证据法》对“原件”的

               突破首开先河,因而在世界法律界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法律学者对其研究和翻译过
               程中,将其译为“电子记录”。事实上,笔者认为将其译为“电子文件”更为准确。
               例如 2000 年修订的《加拿大证据法》 (Canada Evidence Act)全面吸纳了《统一电
               子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同时在措辞上将 electronic  record 和 electronic records system

               更改为 electronic document 和 electronic documents system,而后者更适合译为“电子
               文件”和“电子文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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