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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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也必须强制执行。

                (二)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
            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生态环境部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部标准即对需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
            家环境标准时而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
            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该类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从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
            境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

            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
            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跨行业综合
            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性排

            放标准,没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于两者的
            评价对象、侧重点、评价方法、介入时机和评价者等均有所不同,故两者的评价
            内容及工作程序有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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