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经济转型与金融发展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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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与金融发展新视角
            New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资主体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在未建交国(地
            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机构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

            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每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不同,且有
            不同的投资目的,因此,决定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后,积极与该领域专长律师讨

            论具体投资方式或相应结构安排为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是有一定裨益的。



                                   第四节  跨国投资所得


                一、跨国投资所得的内涵及征税的基本原则

                (一)内涵

                跨国投资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所
            得。例如,购买公司股票或在企业中参股而取得股息,购买公司债券或提供贷款
            而取得的利息,以及转让工业产权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跨国投资所得是在非居民没有在所得来源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取得
            的,或者虽然设立了常设机构,但这些所得按实际联系原则又不能归属于常设机

            构。因此,跨国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一般是从源预提,其支付人是相对稳定的。
            即由支付有关投资所得款项的人,代为扣缴跨国投资者的应纳税款。由于这种征
            税办法具有预付性质,故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税率较低,但征

            收时不扣除成本费用,而是就毛收入额计征。在许多国家,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
            的预提税税率常常不同,但有些国家则不加区分,实行统一税率。一国对跨国投
            资所得征税,首先应确定这些投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在对投资所得来源
            地的确认方面,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资本、技术输入国之间存有分歧,但国际上

            一般通用的原则是:对股息来源地的确认,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
            依据;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以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债务人所
            在地为依据。
                (二)跨国投资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税收分享原则

                在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于一笔跨国投资所得,投资者的居住国和
            非居住国都可行使征税权。在对跨国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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