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经济转型与金融发展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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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跨国投资


             取以投资所得全额按较低比例税率计税,并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之所以以

             所得的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避免考虑投资所得所含成本费
             用的计算问题。
                 众所周知,投资所得成本费用的计算十分复杂,在许多情况下,作为投资者

             以外的人(包括被投资企业和税务机关)往往无从把握。不过,也正是由于对投
             资所得按全额征税,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的税率往往较对

             营业所得征税的税率为低。从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从5%至35%不等,大多为
             10%至20%。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扣

             缴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所得取得者应纳的税款。由于以
             这种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的所得税具有估定预征的性质,故又被称为预提所得

             税,简称预提税。按照这种方式征税时,来源地国税款的征收以及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的履行,都要通过扣缴义务人这一中间环节。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双重征税协定意义上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三种。
                 跨国投资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固定,而受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因此,各国

             对纳税人的投资所得在征税方式上也区分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对于本国居民法人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法人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
             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应并入其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内,在扣除有关成

             本费用后,统一计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那些不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个人和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

             取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则采取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即采取适用与营业所得
             不同的比例税率,不扣除成本费用,而是就毛收入额计征,并以支付投资所得的

             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有关投资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应纳税款。由于这种
             征税办法具有预征的性质,所以亦称为预提所得税。

                 为了协调在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上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收
             入来源地国之间的矛盾,两个范本和各国相互间签订的税收协定,都采取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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