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经济转型与金融发展新视角
P. 70

经济转型与金融发展新视角
            New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大。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

            权使用费,如果该居民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应仅在另一国征税。”然
            而,联合国范本第13条还进一步规定:“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
            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所有人,所征

            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由此可见,在对
            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问题上,经合范本是将征税权划归受益所有人的居住

            国,并未实行税收分享原则。而联合国范本采纳的依然是税收分享原则。

                二、各国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的特点

                (一)各国税法
                从各国税法来看,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往往不同于对营业所得的征税。这是投

            资所得的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投资所得具有消极与被动的性质,是投资者
            通过向企业投资入股、购买股票或债券、提供贷款、出租设备、转让工业产权

            或专用技术的使用权等方式取得的收益。投资所得的支付者往往有固定的营业场
            所,而所得的取得者(即所得的受益人)则比较分散。在跨国投资的情况下,这
            种分散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例如,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能分布在许多国家,

            由于股票的转让,又会产生股东的变化,进而导致股东分布的不确定性。
                (二)来源地国

                从来源地国的角度来看,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取得可以概括为三种情
            况:一是未在来源地国设场,即未在来源地国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情况下
            取得;二是虽然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但取得的投资所得按实际

            联系原则并不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三是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取得的投资所得按实际联系原则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于

            第三种情况,如前所述,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将这部分投资所得并入该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的营业所得或劳务所得中,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统一计征企业所

            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但在前两种情况下,如向对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征税那样,要求所得的取得

            者直接申报纳税和按照通常的规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既不便于税收行政管理,
            也存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并极易导致逃避税收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国通常采


            58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