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经济转型与金融发展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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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跨国投资经营与管理


             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

             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
             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
             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7.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
             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
             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

             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
             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8.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

             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
             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
             用上述收账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
                 A.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作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
                 B.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

                 C.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
                 D.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E.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

             支付;
                 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以
             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业
             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
             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
             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

             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
             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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