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数字时代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
P. 155
第四章 税收筹划问题的几点思考
付,这样从平台获取增值税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如果是真实的业务,合作方为
个人,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取得发票,正常入账,明显解决了过去无票的问题
和风险。
(三)工资薪金的转换
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五险一金都不是按照工资全额计提,在社保并入税务管
理后,少计提五险同样存在风险。因为个税报税数据、财务报表中工资薪金计提
数据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的工资薪金支出需要保持一致,那么有些企业就会想办法
将工资薪金转换为其他的方式发放。例如从账外支出现金,或者将一部分工资变
成费用,需要员工找发票来报销。另外还有一种转换就是将工资薪金转换为个人
经营所得,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将原本为工资薪金或是劳务报酬的收入转换为个
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从而降低个税缴纳的金额。这种方式通常会用于企业高管
的个税避税以及一些机构用于网红、主播等报酬的发放。这种转换涉及收入定义
的问题,像是高管,本质上是企业员工,但是为了避税,和企业签署的不是劳动
合同,而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但这个合作协议本质上还是劳动合
同,后续这部分会不会被税务稽查,我认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种避税处理本
质上和薇娅的税收筹划没有太大不同。网红和主播也是同样的问题,和企业签署
独家合作协议,依照协议的内容,是否也可以认定这个网红或是主播就是企业员
工,那么网红和主播的收入就应该定义为工资薪金或是劳务报酬,最高按照45%
缴纳个税,而不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这个收入认定对于灵活用工平台
也会有一定影响,目前很大一部分网红、主播的收入都是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发
放,那么理论上网红、主播应该属于平台上的灵活用工人员,只是从平台接单企
业任务,得到任务报酬,这样看起来才合理。如果网红、主播与企业签订合作协
议,但是从平台发放薪酬,那么明显平台就成为不合理避税的工具,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
(四)乱用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于小微企业以及具有某些行业、专业资质的企业,都是
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例如高新、双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动漫企业的所得
税优惠、自研软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等。有些企业为了争取到这些优惠政策,
会进行数据造假申请相关的资质,包括有些代理机构会帮助企业进行申请,高新
资质在某方面来说是重灾区。还有就是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将业务随意进
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