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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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志被解构,致使“现实的人”成为游荡在网络空间中的幽灵;从网络空间的内容物来
             看,一切(包括人的表情和内心活动)都转变为虚拟的网络符号,人与人之间的社会
             交往实践真正转变为技术性的、符号化的交往互动。一言以蔽之,当不同的计算机被
             数据线连接成为一张巨大的网,并通过不同的界面和人连接起来之时,当人经由界面

             直接通向网络空间并展开丰富的交往实践之时,一个虚拟世界便由此形成了。
                  当然,网络空间之“虚拟”不是指向所谓的虚空和空无,它确是真实的存在,
             只是它的存在以仿真模拟、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种虚拟化的建构世界的方式,
             不仅蕴含了事物发展的潜在的可能性,而且蕴含了可能性向真实性转变的实际路径。

             尼葛洛庞帝就曾指出:“假如我们把组成‘虚拟现实’一词的‘虚拟’和‘现实’两
             个部分看成‘相等的两半’,那么把‘虚拟现实’当成一个重复修饰的概念似乎更有
             道理。”
                  言下之意,虚拟也可以被理解为现实的一部分,虚拟的东西会像现实一样真实,

             以至比现实还要真实。因为作为技术形式的“虚拟”不仅可以围绕真实的问题展开,
             揭示事物真实的部分,给人带来真实感的体验,也可以经由一定的途径实现从线上到
             线下的转变,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空间的转变,它甚至能够超越现实的局限(虚拟战

             争、虚拟实验等),更容易达到人的预期目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并不能因为虚拟性
             而把网络空间理解为一个“非现实的空间”,网络空间更不是一个依赖于人的想象力
             才能感知和把握的抽象空间。它的空间形态体现为一种“虚拟的实在”。
                  2.网络自由是一种“有限的自由”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价值理
             念,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使得人的这一基本权利有了新的表
             现形式——网络自由(互联网自由)。有学者把互联网自由具体结构化为互联网表达
             自由、互联网接入自由和互联网通讯自由。“互联网表达自由”指的是网民可以借助

             网络手段公开发表和传递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主张乃至个人情感。他们不是被动的
             信息接受者,而是主动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互联网接入自由”指的是网民拥有
             获取和使用网络基础设施以及选择、获取网络信息的权利;“互联网通讯自由”则指
             的是网民使用通讯媒介的自由。

                  总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和界定网络自由:
                  首先,网络空间是平等开放的空间形态,基于较低的信息发布准入条件和技术门
             槛,人人都可以自由地参与进来,从而拥有对网络信息的自由发布、访问、选择和消

             费的权利。同时,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媒体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打破了
             物理时空的天然屏障,网民可以共享网络信息资源,展开自由的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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