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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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


                 二、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行使政府质量监督职权,其工作方式有巡
             回监督和驻地设站监督两种形式。对一般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抽查为主,对重

             要隐蔽工程、工程的关键部位、对工程质量表示怀疑的施工部位以及对各参建单
             位工程质量管理活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及时通知
             建设、监理单位尽快进行整改;对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

             件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
             质量隐患时,应及时备案,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也向水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整改的建议。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除通知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外,
             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参加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会议,
             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项目法人。

                 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受监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
             作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进行复核;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
             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

             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的项目划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
             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参与受
             监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

             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参加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根据工程
             建设需要,抽查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
                 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交给单位
             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项目施
             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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