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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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
(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以及部
分工程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由
竣工验收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组织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
应核查阶段验收的评定与验收资料,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参加阶段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
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
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 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 12 个月】。分为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自查;项目
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竣
工技术预验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自查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列席自查工作会议,自查的工
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10 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不能组织竣
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
七、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质量监督工作产生的
资料和受监项目备存资料,专人负责,建立项目监督档案,所有归档材料必须符
合档案管理的规定,各有关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备存。
质量监督管理资料。监督机构应对开展监督活动中产生的各项文档、记录等
收集归档,包括质量监督书、项目监督组设立、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监督
检查抽查、质量核备(定)、质量监督报告等。
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设计成果资料以及
工程建设质量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验收资料、质量抽
检资料、各阶段验收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八、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水
利部、省市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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