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土木工程应用技术与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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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八、项目经理负责制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
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
的责任。
项目经理负责制指企业制定的,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确保项目管理目标
实现的责任制度。具体来说,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为前提,
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以创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求得项目产品的最
佳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从施工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的一次性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特点包括:对象终一性,即以施工项目为对象,实行项目
产品形成过程的一次性全面负责;主体直接性,即经理负责、全员管理、标价分
离、指标考核、项目核算;内容全面性,即全过程的目标责任制;责任风险性,
即经济利益与责任风险同在。
项目经理责任制有利于项目经理、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责、权、利、效关
系,有利于对项目进行法制管理,有利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提高产品质量,
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条件包括:项目任务落实,开工手续齐全,具有切实
可行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或施工组织总设计;各种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劳
动力配备、三大主材落实,能按计划提供;有一批懂法律、会管理、敢负责并掌
握施工项目管理技术的人才,组织一个精干、得力和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建立
企业业务工作系统化管理,企业具有为项目经理部提供人力、材料、设备及生活
设施等各项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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