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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Practical Technique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没有的项目,若与国家级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国家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
标准优先于国家级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的效力最高,有国家级标准的
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所做的
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
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可见,制定产品标准的
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方便。
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国家可以
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工制造的产品,
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
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
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重
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
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
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权的争论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
属性认识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
通过改革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予以解决。
(四)环境标准工作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 年 8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
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
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的基础。这一标准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保事业提供了管理
和执法依据,在“三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
大作用。
1979 年 3 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环
境标准工作。同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了
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环境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
时开始制定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 40 多个工业污
染物国家排放标准。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
相应的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20 世纪 80 年代末,国家环保局重新修订、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替代了 GB3838-82;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这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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