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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Practical Technique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件发生后,污染物质往往不会固定于某一海域,而是会随着水温、风向、洋流等向其
他地方漂移。因此,它并不是区域性环境问题,往往会演变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海
洋污染事件爆发后,会产生连锁的综合反应。首先,导致生态恶化。中国渤海湾是污
染事件频发海域,学界已经用“死海”形容当前的渤海。其次,造成经济损失。海洋
污染事件还会使渔民和养殖户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不堪重负,由此陷入贫困状态。
再次,破坏海洋和海岸带景观,损害海洋文化价值。最后,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影
响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三、海洋污染防治
(一)海洋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压力大和发展方式粗放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统计显示,我国东
部沿海地区当前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已超过 400 人。沿海人口剧增导致社会生产和居
民生活向海洋排放的垃圾和废弃物成倍上升,使沿岸河口、海湾和近海遭受不同程度
污染,突发性的污染灾害事件时有发生。过去 40 年,我国沿海海洋经济基本沿袭以
规模扩张为主的增长模式,近海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威胁。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
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和海峡经济区四大沿海经济区中化工业占规模以上工业
的比重高达 70%,污染防治压力大。同时,我国海洋环境管理还面临管理粗放、法律
法规体系不健全且执行力不足、民众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
1. 粗放的海洋管理及监测模式
由于我国涉海管理部门多,职能交叉、条块分割、协调不足,影响了治理效果。
与此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不足。尽管近几年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水平有了
大幅提高,但总体上仍处于为监测而监测、为评价而评价的层面,监测站点布设、时
间频率设置、要素筛选均无法满足监测工作基础性、连续性、长期性要求。
2.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且综合执法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律主要以 2015 年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为基础,
并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一系列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立法执法均亟待加强。一是海洋污染危害具有
长期性,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海洋污染的行为处罚是一次性的,且处罚额度过低。二
是行政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实施细则。三是重点海域可考虑单独立法。
四是分散型的部门管理和执法体制存在严重弊端,执法队伍不统一、效率不高。
3.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加强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也没有对生态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在生态损害的评估上,没有建立科学完整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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