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船艇通信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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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船艇通信概述




              身不能发送遇险报警,而由附近船艇利用其通信设备替代遇险船发送遇险报警。
              岸上相关部门报警就是当船艇发生险情时,没有发送任何遇险信息,而船公司或
              岸上相关系统,如船艇报告系统,发现其形势可疑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送遇险
              报警。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

              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等方式报警。
                  下面以本船遇险报带为例,详细介绍其操作流程如下:当本船发生险情时,
              船长必须判断船艇的危险程度,如果时间允许,可以通过HF/MF/VHFDSC、卫
              通设备或公众通信网设备(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发出遇险呼叫。遇险报警

              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船艇、航空
              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如果可能,报警者还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艇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
              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

              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
              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
              浪高等。当需要弃船时,则携带VHF.SART和EPIRB上救生艇,上艇后立即启动
              艇机离开本船。

                  如果遇险船艇自身能够控制险情,船长应该判断是否立即需要援助,需要援
              助时,应用HF/MF/VHFDSC、卫通设备或公众通信网设备(海上救助专用电话
              12395)发出遇险报警。除报告遇险报警应包括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已采取的措
              施及效果、形势的发展趋势、需要的援助种类等详细信息。当确认报警被岸上相

              关机构或船站接收时,用HF/MF/VHF/INMARSAT无线电话或公众通信网设备与
              相关机构或船站保持联系。遇险船船长还应继续积极组织本船人员进行自救。如
              果失去控制,则应通过可行的通信手段向附近船艇以及海上搜救中心(RCC)报
              警,然后携带VHF.SART和EPIRB登上救生艇,上艇后立即启动艇机离开本船。

              如果不需要援助,船长根据危险程度以及船艇当时的实际情况,判断船艇航行是
              否存在潜在危险,如果发现存在,应通过HF/MF/VHF/INMARSAT无线电话或公
              众通信网设备通知海上搜救中心(RCC)和附近船艇,判断信息是否收到,如
              果收到,用HF/MF/VHF/INMARSAT无线电话或公众通信网设备与海上搜救中心

              (RCC)和船艇通信,报告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以及本船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并
              积极接受海上搜救中心(RCC)的指导。如果问题能够自行解决,且能保证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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