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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1950—1953 年,是建国初期,由于新生的人民政权还很脆弱,还需要进行巩固,因此,
为有助于政府集中管理和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控制,这一时期的乡政体制及农村基层组织建
设更多地是与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然,因为当时整个国家政权都处
于改造时期,所以,这时的乡村治理结构也有着临时性和权宜性的特点。
(一)“区—乡镇—组”结构(1954 ~ 1958 年)
1954 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发展,国家决定对乡政权做出新的调整,试图
加强乡政权以适应新的局势。为此,该年年初政务院内务部发布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
的指示》。同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取消了建国初期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制度,以宪法形式确立了乡镇建制的
法律地位。到 1957 年底,全国除广东、山东等省份外,基本上都实行了大乡制。
这一时期乡政权的基本特征是:一是撤销原“行政村”建制,原来的乡、行政村统一
为乡建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乡),设立乡政权;二是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
是乡、民族乡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产生乡人民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要对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上一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乡人民委员会的职能
部门的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和 1l 项职权;三是规定每届乡人民代表和乡人民
委员会任期为两年。在乡政权以下的治理单位是自然村。村党支部和上级下派的工作组行
使村公共权力。同时,村庄社区还存在着其他的治理组织,包括合作社、青年团、妇女会等。
这种治理结构是乡村共治模式的发展,适应了当时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执政的中国共
产党很快发现,由基层政府直接统散的、个体经济的农民,管理成本太高。加上 1956 年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选择,这就需要从农村汲取
大量的资源。经过探索,找到了一条有效控制乡村社会且汲取乡村资源更为有效的模式——
人民公社制。
(三)“人民公社制”结构(1958 ~ 1982 年)
从 1958 年 8 月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简称“建社
决议”)到 1982 年颁布宪法,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一直实行的是政社合一、
三级治理的体制。三级管理体制是对人民公社实行的以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
体制的概称,实际上不论在制度设置还是在实际操作上,人民公社都不是只有三级管理的
一种体制。在制度设置上,1958 年 8 月公布的“建社决议”并没有对管理体制进行明确
规定,只笼统提到:“在并社初期可以采取‘上动下不动’的方法,首先由原来各小社联
合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搭起架子,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耕作区或
者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照常经营。”这暗含的是社、队两
级管理体制。1962 年 9 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十六条”)
第二条对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
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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