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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乡村治理结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在这一时期,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经历多次变
            迁。按照现代观点,能够将其划分成“区—乡(村)—组”结构时期(1950 ~ 1953 年)、
            “区—乡镇—组”结构时期(1954 ~ 1958 年)、“人民公社制”结构时期(1958 ~ 1982

            年)三个时期。在这三个阶段的开始时期,即“区—乡(村)—组”结构时期,出于客观
            要求,国家权力向社会最基层延伸,以求把更多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相关
            组织内,“乡—村”政权并存的治理结构得到了全面推行。同时,为了适应这一诉求,当

            时的乡村治理结构把村视作一级行政单位。这是因为,村能够下连群众上接政府,不但能
            够最大限度响应政府号召,还可以直接与农民相关联,最终在乡村社会形成自上而下、以
            政府为主导的治理结构。再如,对于第三阶段的“人民公社制”结构时期,合作社被认为

            是具有互助性和进行专职生产的经济组织。此类组织具有大、多、庞杂的特点,以乡级、
            村级党政部门为指导建立起来。党组织与团组织将对党员、团员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方法引

            入合作社之中,不但提升了合作社对农民的管理成效,还由于合作社具有政治功能,可以
            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村民委员会的职能。由此可见,合作社和政府通过职能渗透强化了对农
            户的管理,农民的生产绩效与经营范式也因此被纳入当地政府的计划体制内,最终成为相

            对集中的计划体制内的基本单位,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趋于结束。
                 自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之后,乡村内部的“社—队”体制也因此而瓦解,乡村治理结构

            的“主体”角色逐渐被稀释,乡村权力淡化现象十分明显。直到 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出台,对村委会地位与职能予以了原则规定,才使得乡级政村治之治理结构得到了确立。
            乡级政府成为最为基层的政权单位,村委会被认为是最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村

            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上,乡级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为“指导和被指导”关系,乡级党委
            与村党支部成为乡村治理组织与相关工作的领导核心。到了 2004 年 3 月,出于对农村税
            费改革的需要,中央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意味着我国乡村进入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全面改革时期。可以说,这一工作的开展不但让乡村社会逐渐失
            控的状态得到遏制,让国家政权得以在乡村社会中得到重新确认,还借助国家公共权利之
            自觉回缩,改变了之前由于国家权力下放而对乡村治理结构造成的覆盖之势,展现出了乡

            村治理结构的重构和转型。

                 三、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的影响因素


                 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可以分成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均存在阶段性的、
            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当时,政府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治理范式。
                 (一)农村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

                 1. 农村社会中介组织能够改变简单的二元治理结构
                 对农村社会中介组织来说,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能够让我国农村从简单的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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