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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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治理

            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决定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它标志着我国农村已进入以转变

            政府职能为核心的综合改革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
            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农村治理体制。
                 “乡政村治”填补了人民公社瓦解以后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权力真空。在乡村社会趋

            于失控状态下,成功实现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重建,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的自觉回缩而
            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野,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的彻底下沉而对社会形成的覆盖
            之势,体现出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与转型,让广大农民获得了经济的自由与政治的

            民主,保障了农民政治经济权利。可以说,“乡政村治”治理模式在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
            重塑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的权威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学者于建嵘曾指出:“‘乡政
            村治’治理格局的形成,是国家政府在农民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压力下,最终顺应了农民的

            要求而做出的制度性进步,是出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出于化解当
            时社会矛盾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然而,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发展,“乡政村治”的模式
            逐渐陷入困境,各乡村基层组织内部及相互间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
            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由此导致农村新

            一轮治理危机的出现。

                 二、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的历史考察与经验分析


                 国家和社会属于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没有国家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国家也就
            没有存在意义。按照这一逻辑,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的核心问题便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
            关系变迁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特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很长时间内,尤其是从秦朝至清朝的时段,国家内的地

            方权力体制先后经历了乡亭制、职役制和保甲制等形态,官治体制也自乡镇退缩至县级。
            在这一过程中,乡村治理以自治为主,体制方面主要为了满足处在社会底层的地方精英进
            行政治参与的愿望。而当专制皇权被废除之后,新统治者出于对清末制度安排的“被动回

            应”,推行了“地方自治”制度。其间,乡村居民无法借助基层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其
            中最为重要的表现是封建土地关系并未因此而得到改变,封建土地却因而变得更为集中。

            由此可见,当时社会推行的所谓“地方自治”形态的乡村治理,不过是统治阶级的专制工
            具而已,对农民的积极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而到了民国时期,且不论军阀专制或者是农民
            运动以及国民政府统治的影响,当时社会的特征表现为城市政治强制性进入乡村社会。可

            以说,当时的乡村治理范式出现了很大变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行政权力自县级下沉至
            乡镇级。在当时,乡镇成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到了 20 世纪 30 年代之后,国民政府
            才让保甲制得以恢复,乡镇行政化也因此而得到了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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