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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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治理

            治理结构朝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转变,让乡村治理效率更高、效果更明显。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很多乡村地区并没有形成多中心治理结构。即使多中心治理结构(特别是农村各种社
            会中介组织)表现出了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在实践过程中的农村社会中介组织也取得了
            乡村治理的合法性,但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治理主体与乡政、村治之间矛盾越来越明

            显。从历史经验来讲,虽然我国很多农村地区较早就出现了供销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可是
            这些组织只能被视为形式上的中介,在本质上与中介组织的要求相去甚远。这类组织属于
            政府的附属机构之一,它们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在执行政府政策,无论独立性还是自主性

            都十分缺乏。从这个角度讲,这类组织属于政府治理的范畴,而非独立的乡村治理范畴,
            由此而形成的乡村治理结构也只是简单的二元结构。但此类中介组织让当时的中国乡村治
            理迎来了蓬勃生机和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乡政村治之二元结构,让乡村治理以多中

            心治理为方向逐渐展开。
                 2. 农村社会中介组织介入乡村治理当中,成为我国当时乡村治理结构的重要补充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现的是政府主导供
            给模式。其中,政府向乡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农民群体是公共产品与公共服
            务的接受者或者消费者,由于所处地位相对被动,因此缺少选择权。当农村社会中介组织

            介入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范畴之后,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虽然在乡村
            治理结构体系内,农村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乡村

            治理不需要这类组织;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某个特定领域需要中介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
            在当前时期,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就显得十分
            紧迫和重要。

                 3. 农村社会中介组织为乡级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机构改革创造新的条件
                 农村社会中介组织让乡村治理结构得到优化的同时,提升乡村治理效率和效果。在当
            前乃至今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和调整的重点工作之一,便是政府的放权,即政府权

            力的下放,让更多公共职能能够由社会承担。要在社会上构建承接此类权力与公共职能的
            主体,借此完成政府权力下放和职能转移,让政府机构改革得以顺利推行下去,让农村治
            理结构获得根本性优化。在这一过程中,农村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恰好能够充当

            政府权力下放与政府职能转移的关键角色。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影响

                 1.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与乡村治理结构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在我国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治理结构之发展与完善都需要得到党组织的领导,并在
            党组织的引领与推动下,让乡村得到善治:第一,为乡村治理创造基础条件与服务支持。

            乡村基层党组织在组织与引领乡村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借助转变工作职能与履职范式,能
            够更好地发挥乡村政治资源的作用,可以为乡村经济和乡村社会组织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

            良性运行创造政策、法律和人才条件。第二,确保乡村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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