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现代化水利工程施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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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利水电施工分包管理






                                      第一节 工程分包概述




                 一、工程分包概述

                 (一)工程分包概述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
            完成,并签订承包合同项目的分包合同的行为,我国建筑法允许承包企业将工程的非主体
            部分进行分包。工程分包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流行的方式,目前我国国内的建筑工程承包

            后分包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工程
            承包企业从有利于企业整体效益提高的角度出发,选择效益高的部分工程自己完成,而将

            微利的工程进行分包,从而降低施工成本;另外,随着分工更趋专业化,承包商更专注于
            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发展,而将本企业不擅长的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企
            业;再有,国内建筑行业从业人数急剧上升,一些刚刚进入建筑市场的小型企业不可能与

            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竞争工程总承包,只能采取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战略,参与
            工程分包竞争。
                 (二)工程分包类型

                 工程分包通常有业主指定分包和总包确定分包两种类型。
                 1. 业主指定分包
                 业主指定分包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总承包单位仅负责

            在施工现场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施工进度,以及提供一些约定的施工配合,
            总承包商可向业主收取一定数量的总承包服务费。另一种情况是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定

            分包商,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人签订,或与发包人签订三方合同。这种情况的
            存在,大多是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
            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

            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
            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

            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
            的监督、协调工作应纳入总承包商的管理之中。由于指定分包商所完成工作是属于一般承
            包商无力完成的,不属于业主和总承包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

            即总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相应部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总
            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当前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
            需指派专职人员对指定分包商负责的工作实施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在分包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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