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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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五,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专门

            法律,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总结了实践中的可行做法,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
            价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首先在总则部分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又在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 11 条)和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 21 条)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论证会、听
            证会或其他形式)、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和效
            力(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有法可依。

                 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发展现状


                 近 20 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协调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和实践的深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得到了扩展,环境影响评价的

            理论、方法体系和管理机制得到逐渐完善和发展。1979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
            书。这种制度要求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即根据气象、地理、水文和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

            居民区、公用设施和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
            染和其它公害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自出现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基本建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对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环境规划和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内许多学者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论、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学体系等进行了大量的
            研究,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内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

            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评的立法现状

                 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评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是 1993 年由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1996 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
            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中也有了相同规定。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评中公
            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2003 年 9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进一步完

            善了公众参与制度,在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2006 年 3 月
            18 日正式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中国
            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为公众参与环评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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