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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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抄报生态环境部。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
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负责审批。
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
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法律和法规关于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
门审批。
3. 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了简化,
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
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
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
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9 号)的有关
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申请到受理,再到审查,最后到批准基本遵循如下审
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委托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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