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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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智能环保
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分类管理
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开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并于 2017 年 7 月
16 日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公布。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
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
分析或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该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 44 号,2017)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同时废止。该名录将建设项目分成具体的 50 个大类、192 类项目,不仅仅
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大小,而且要按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来
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并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该名录将依法设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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