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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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

           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猫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

           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兔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
           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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