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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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
           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

           细小病毒病。

               4.4.2.5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
           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

           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当逐只开展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

           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

           申报检疫。

               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

           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
           报检疫。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

           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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