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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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6 发现病死犬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
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猫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
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猫。
2.2 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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