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17

第二章 检疫规程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
            范》(SC/T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鲍疱疹病毒病                              鲍
                 贝类
                                  牡蛎疱疹病毒病                      牡蛎、扇贝、魁蚶

                 3. 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 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
            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

            还应提交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


                                                                                    207
                                                                                    207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