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18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提交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
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 2 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
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
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
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
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壳纹轮线规则、无损伤,滤水、爬行或喷水行为正常,受刺
激时逃避、收斧足、闭壳等反应迅速,腹足吸附牢固,个体大小及重量均匀。可
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
群体受刺激时闭壳反应弱、闭合不全、腹足附着不牢固,有空壳,明显偏小、
偏轻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
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
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若有贝壳畸形或穿孔,闭壳反应弱、腹足附着不牢固,内脏团粘液增多、有异味,
208
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