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16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
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传染性肌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甲壳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
T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甲壳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
技术规范》(SC/T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但
以下情况除外:(1) 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
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 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
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206
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