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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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

           范》(SC/T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

           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2.2 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

           旋毛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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