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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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 ( 出 ) 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
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 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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