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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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
彻底消毒 10 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 疫情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与控制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
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 9)。
5.3 免疫和净化
5.3.1 免疫
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
5.3.2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
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5.4 监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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