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403

GB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

            彻底消毒 10 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 疫情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与控制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

            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 9)。

                 5.3  免疫和净化

                 5.3.1 免疫
                 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
                 5.3.2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

            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5.4  监测和预警


                                                                                    393
                                                                                    393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