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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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4.2  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
               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

           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5.4.4  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5  消毒
               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5.6  检疫

               5.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 / 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 / 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
           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

               5.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

           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 / 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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