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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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4.2 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
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
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5.4.4 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5 消毒
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5.6 检疫
5.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 / 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 / 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
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
5.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
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 / 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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